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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年会官方app·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3号)】

时间:2024-05-19 03:08:27
来源:金年会官方入口登录 作者:jinnianhui金年会官网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12月9日商务部第6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8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套项目,是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通过组织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等全部或部分阶段,向受援方提供用于生产生活、公共服务等成套设备和工程设施,并提供建成后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的援助项目。

  “中方代建”是指中国政府受受援方委托负责成套项目的勘察、设计、建设和调试运行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任务,以“交钥匙”形式交付受援方使用,并提供建成后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的管理模式。

  “受援方自建”是指受援方在中国政府援助资金和技术支持下,负责成套项目的勘察、设计和建设全过程或其中主要阶段任务,并相应承担建成后运营、维护责任,中国政府对受援方自建项目实施外部监管的管理模式。

  在中方代建和受援方自建管理模式下,中方可与受援方按照分工合作的原则合理界定成套项目具体任务分工。

  第五条驻受援国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与成套项目实施管理有关的政府间事务,负责成套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管。

  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根据不同的项目承包方式分别承担项目的专业考察、工程勘察、各阶段设计、项目管理和工程建设任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成套项目一般采用“采购-施工”(以下简称P-C方式)承包方式,即项目管理企业承担成套项目的专业考察、工程勘察、方案设计、深化设计(以下合并简称勘察设计)和全过程项目管理任务;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施工详图设计和工程建设总承包任务。

  第九条成套项目同时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可以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以下简称EPC方式)承包方式,即项目管理企业承担全过程项目管理任务;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勘察设计、施工详图设计和工程建设总承包任务:

  成套项目EPC承包方式主要适用于生产型项目、技术简单的基础设施项目或无需复杂设计的设备安装项目。

  第十条承担成套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对勘察设计及施工详图设计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及项目投资控制负责。

  承担成套项目工程建设总承包任务的企业应对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以及工程建成后的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负责。

  承担成套项目管理任务的企业应对成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详图设计及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协调、控制和管理,并对涉及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及投资控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在经商务部认定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范围内根据援外项目采购规定选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企业。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机构在选定项目管理企业时应同时确定项目设计方案或管理方案,必要时也可在设计方案确定后再选定项目管理企业。

  中标的项目管理企业应在签订合同前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以商务部为受益人且覆盖其承包责任范围的职业责任保险,并承担保费。

  第十三条采用P-C承包方式的,项目管理机构在选定工程总承包企业时依据项目管理企业编制的深化设计文件组织采购。

  采用EPC承包方式的,项目管理机构在选定工程总承包企业时依据项目管理企业编制的工程总承包招标方案组织采购。招标方案至少包括:工程技术方案(包括功能性、数量性指标以及配套的设计标准、质量等级、性能指标和实现方法)、验收技术标准或规程、项目进度要求、主要设备材料技术规范、工程量估算、投资估算以及工程建设阶段可能会出现的特殊风险因素。

  中标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签订合同前,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以商务部为受益人且覆盖其承包责任范围的职业责任保险和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保险,并承担保费。

  第十四条在选定工程总承包企业时,项目管理企业应配合项目管理机构制定资格审查和招标方案并提供配套技术文件、对招标方案和配套技术文件进行技术性复核和澄清、组织推荐中标候选单位的承诺性答疑并就确定中标条件提出咨询意见。

  项目管理企业应在履行配合招标职责过程中遵守关联回避、充分披露和合理谨慎的原则,对所提供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并纳入职业责任范围。

  第十五条成套项目所需主项技术资质为两项以上的,可由符合所有主项技术资质的企业单独投标,也可由投标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者与其他投标企业另外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项目管理机构应在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组成联合体的条件。其中,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具备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

  成套项目实施任务通知函是企业办理项目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出入境以及设备材料、施工机械机具和生活物资检验通关的依据。

  第十七条中标企业不得将承包责任范围内的任务转包,也不得将关键性工作或主体性工程分包或分解成若干部分分包。

  中标企业将本单位技术资质不能覆盖的非关键性工作或非主体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分包内容、分包单位和分包金额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作为中标条件审定并写入合同约定。

  分包方式一旦确定,不得变更。中标企业应按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分包方式签订分包合同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确需变更或新增分包的,应按变更合同程序办理。

  中标企业应与派赴项目的中方工程技术人员直接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保障中方工程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劳务分包。

  鼓励中标企业将适合受援国当地实施的非主体性工程内容进行当地分包实施或雇佣受援方劳务承担,分包事项及分包合同应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中标企业组织当地分包或雇佣当地劳务的,应遵从受援国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分包管理、技术指导和技术转让。

  立项后,项目管理机构在政府间立项协议以及商务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范围内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九条中方代建项目的设计一般包括方案设计、深化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三个设计阶段,以及专业考察和工程勘察两个设计准备阶段。

  第二十条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事先配备专门团队,制定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备案,并根据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任务。设计工作应遵循规范适用、整体规划、功能优先、投资匹配、技术创新、绿色环保、便利维护和持续发展的设计原则。

  方案设计应符合立项建议书的规定,其内容和范围、依据的技术规范标准及深度要求由项目管理机构在合同中规定。

  第二十二条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负责组织专业考察,应做好专业考察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在专业考察过程中及时研究汇总受援方意见、提出相关工作建议,配合项目管理机构开展方案设计对外商谈,并接受项目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在考察结束后编报专业考察报告。对外需提交的专业考察阶段成果文件由项目管理机构规定。

  第二十三条在完成方案设计和专业考察并与受援方在技术层面充分做好技术沟通和准备的基础上,项目管理机构与受援方确认项目方案设计,并与受援方签订项目对外实施协议或纪要。

  由于受援方原因不能在专业考察阶段签订对外实施协议的,项目管理机构可先与受援方签订勘察设计纪要,确定设计方案并约定勘察设计过程的职责分工,然后与受援方签订对外实施协议或纪要。

  第二十四条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负责建设场址的工程勘察,并在启动项目后续设计前及时将工程勘察报告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提前拟定项目建设场址和建设边界范围内的工程勘察方案,充分采用勘探、测量、试验等必要技术措施实施工程勘察,并按行业要求编制工程勘察报告,全面准确反映建设场址的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情况,作为开展下一阶段项目设计工作的技术依据。

  深化设计应符合方案设计的规定,满足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工程总承包招标或能据以准确编制工程概算的要求,依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由项目管理机构在合同中规定。

  (五)确认主要设备材料技术规范书内容完备、明确,可以据以进行设备材料选型,且无指定或变相指定产品的违规情况。

  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企业应根据项目管理企业的审查意见,对深化设计进行修改,并提交项目管理企业审查批准。

  对外实施协议对受援方审查深化设计有规定的,项目管理企业应将经内审或审查批准的深化设计文件提交受援方审查,完成必需的对外审查确认手续。

  项目管理企业应在完成上述深化设计内部审查和对外审查程序后,将最终审定的深化设计文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施工详图设计应符合深化设计的规定,能据以准确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施工预算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满足设计材料选型采购以及非标准设备、构件制作需要,据以施工和安装以及进行工程检查验收,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由项目管理企业与工程总承包企业明确。

  第二十八条项目管理企业应成立项目现场管理组,对项目进行现场管理。现场管理组由负责设计管理、施工监管、质量安全控制以及对外协调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具备现场审批施工图纸、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理以及代表项目管理机构与受援方进行对外实施协议协调履约的能力。其中,组长应具备设计咨询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或施工监理执业资格及工程项目管理经验。项目管理企业现场管理组的人员组派由项目管理企业提交项目管理机构批准,并报驻受援国使领馆经商机构备案。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成立国内后勤组和施工技术组分别负责对项目的国内支持服务和现场施工组织管理。施工技术组至少由组长、总工程师、质量员、安全员和其他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其中,施工技术组组长应具备二级以上项目注册建造师和工程项目管理经验,质量员和安全员应具备国内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岗位执行资格和从事相关工作经验。施工技术组组长及主要人员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交项目管理企业批准,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和驻受援国使领馆经商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在项目施工前准备阶段,项目管理企业应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组织施工前技术交底会,澄清技术问题、对接管理程序并部署施工准备。技术交底会由项目管理企业主持,主要设计人员、项目现场管理组、国内后勤组和施工技术组主要技术和管理负责人参加,项目管理机构派人监督。

  第三十条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根据施工前技术交底共识,在中标条件基础上修改完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后勤保障、采购供应和质量、进度、安全保证等专项计划,报项目管理企业批准。

  项目管理企业根据施工前技术交底共识以及工程总承包企业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类专项计划,完善项目管理计划,连同最终批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类专项计划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组织施工所需机械机具和设备材料的采购和运输,并接受项目管理企业的监督。

  从中国关税境内采购发运设备、材料的品质检验、口岸验放按照有关对外援助物资检验和验放管理规定执行。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及时完成与受援方的施工现场移交、临时设施建设和工程用市政条件联接,并组织首批工程技术人员、施工机械机具和设备材料抵达施工现场。

  第三十三条项目管理企业应会同工程总承包企业促请受援方履行政府协议和对外实施协议规定的职责,并协助受援方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第三十四条项目管理企业根据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交的开工申请,确认所有施工前准备工作完成、开工所需人员、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机具入场,满足开工条件后书面下达开工令并书面通知受援。